在众多情况下,
医疗事故的定义并不适用于如下情况:
首先,当患者的生命处于紧迫危险之中时,为了拯救生命所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可能导致不良后果,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非故意或失误造成的伤害,不应被视为医疗事故。
其次,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出现异常或其体质具有特殊性,因此可能会突发意料之外的医疗状况,意外药物反应、并发症等,这些情况也应排除在外。
另外,在当前医学科技水平的限制之下,有些不可预测或是无法轻易预防的不良后果是无法避免的,这也不应将此类事件划入医疗事故范畴之内。
最后,无过错的输血感染引发了不良后果,同样不该被视为是医疗事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医疗机构已尽到充分的审慎注意义务。
医疗行为应当遵循合理性与可预测性的原则,在出现无法预见的因素时,医疗事故的认定也需要建立更为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
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