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期间所达成的对财产的约定,是被法律普遍认可并承认其有效性的。
然而,该约定需要符合以下广泛适用的生效条件:
第
一,该意思表达务必真挚而清晰;
第
二,签署协议的
行为人应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此种约定不得违背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公序良俗。
同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夫妻间对于特定财产的约定协议,具有鲜明的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均可通过协商协定在婚龄期限内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个人所属的财产,最终将其归属为各自单独享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归属于各自所有、另外一部分则归两人共同所有。
在此过程中,约定的方式理应采取正规的
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