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提供血液制品事故罪”的
犯罪行为,国家依法制定了相应的
刑法条款来加以约束和惩治。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授权经营血液制品业务的公司或机构,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违背法定质量监测标准或违反其他相应的作业规范要求,导致严重损害公民健康权益的恶劣后果发生时,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
责任人所在的公司或机构处以一定数额的
罚金作为惩罚,并且对应担负管理职责的相关领导以及具体执行操作的责任人,分别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