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贵司所发行的股票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其次,贵公司的股本金总计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整;
再者,公司须已正式运营满叁年,且在过去的叁个年度中持续保持盈利状态;
如为由原国营企业依法改建而成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施行之后新建组建,并且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的,则上述三年经营期限可连续计算;
至于
最后的条件,则是持有贵司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少于一千名,而向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占到贵公司全部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如贵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那么向社会大众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同时,贵司在最近叁年内还不能出现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也不能存在任何
虚假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
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