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可因
女职工处于怀孕、生育及哺乳期阶段而强行降低薪资待遇或
辞退员工,亦不得就此与其解除劳动或是
聘用合同。
如有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本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需依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为该员工作出适当的调整,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是提供其他力所能及的工作内容。
对于怀孕满七个月的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更不得安排其进行夜班作业,同时,必须在其上班期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场所进行的产前检查,所用时间将被视为她的正常工作时间范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