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仅有一方
当事人承担的
债务并不需要夫妻双方向外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当然,倘若配偶自愿承担债务并经依法确认,那么法律亦对此行为加以认可。
然而,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其债务可被认为是由夫妇二人共同负担的
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在债务产生时,若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借款协议或其中一方于事后来临的追赠行为表明存在共同允诺过的意思表示。
其次,在婚内阶段,如果某一方单独使用个人名义缔结的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
最后,即使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缔结的贷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只要
债权人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了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便可被视作夫妻共同负债进行清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