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明示或暗示将招募人员的规模作为报酬标准,或以招募多少人为激励条件,采用引诱和威胁等手段引导参与者继续拉拢新人加入,以获取财产并破坏社会经济稳定的行为,无论涉及到的传销参与人数是否达到30人均可视为传销活动。
而对于那些被指控组织和领导了超过30名传销人员,且成员之间的等级结构超过三个层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均应视为需要
立案并予以
起诉之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
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