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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员工工资违反了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雇主有义务按照月度为劳动者发放货币薪水,且不得任意克扣或无故拖延劳动者应得的薪酬。
具体而言,这里所说的"克扣工资"是指雇主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擅自减少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也就是在劳动者已经付出了正常劳动后,雇主仍需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给劳动者的所有工作回报。
但是,这不包含某些特定情况下员工薪资的降低:
(1)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2)依据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3)经过职代会批准生效的企业内部规定和纪律;
(4)如果企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紧密挂钩,那么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如经济效益下滑时,工资水平可以适当进行下调,但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对于因员工请假等原因造成的薪资部分降低等现象。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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