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嫁妆在婚姻中的法律认定问题,这实际上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评估。
众所周知,如果在二位新人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后购置,而此时他们并未针对嫁妆的所有权做出特别的协议或决定,那么在
婚姻存续期间新产生的财产就被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共有财产,除非存在法律规定或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形,将其指定归某一方单独所有。
反之,如果嫁妆是在
办理结婚证前购置的,且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那么它便可被理解为一方的
婚前财产。
在此,我还想补充说明的是,尽管女方为了这个婚姻购买的嫁妆可能是在正式举行婚礼仪式之前,甚至是在
婚姻登记手续完毕之后购入的,但是由于双方面临的实际是没有共同的生活环境,也无任何共有的劳动和收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嫁妆经常会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而也就自然成了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