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财产纠纷的
诉讼中,根据
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款项或价值额度,应按照以下所述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费用的分段累加缴纳:对于请求
赔偿款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案件,每起案件需缴纳50元的受理费;当请求赔偿的款项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时,需要按照2.5%的比例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若请求赔偿的款项超出了人民币10万元但未达到20万元,那么就应当按照2%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而当请求赔偿的款项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且未达到50万元时,则需要按照1.5%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财产案件、
行政案件的
当事人,除向人
民法院交纳
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的
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