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缔
结婚姻之前,共同购
买房屋时需留意以下重要事宜:
首先,明确
出资款项的分配情况。
如今,以完全平分出资的方式
购房的情况愈发普遍,故在此过程中,务必准确界定和区分双方在申请房贷时各自的具体资金投入,以便能有效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纠纷。
其次,确立主要
借款人与次要借款人的角色定位。
在选定主要借款人时,应当尽可能选择收入水平更高,且处于相对年轻阶段的一位
当事人,以防止因为个人经济状况不佳而对房贷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关于
房产证上是否应记录多人姓名,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若双方均有出资,但房产证上仅标注了其中一方的姓名,那么该房产便存在可能被定性为一方当事人婚前独自所有财产,另一方无权分享或分割的风险隐患。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