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财产归于女方所有,男方在婚内欠下的
债务则被视为个人责任,女方无需进行承担。
然而,当这些债务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或者为了履行
抚养子女、孝敬长辈等家庭责任而产生时,这些债务就被视作是夫妻的共同责任,在离婚之际,应该借助夫妻共有的财产来进行偿还。
这主要是因为,每对夫妻都有自己的财产去承担他们各自的债务,而对于夫妻之间因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是需要双方共同的财产来承担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