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博罪的
共犯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两个或更多的人联合起来,刻意地参与大规模赌博活动,这类行为可以被视为
共同犯罪行为。
这样的
行为人不只是招引或吸引其他参与者进行赌博,还向他们提供资金支持、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讯技术以及支出结算服务等直接的协助,那么这些行为人也应该被视为赌博罪的共犯来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赌博
犯罪行为,他们的主观意识中已经存在着与赌博
犯罪分子进行沟通的意图,并且在客观层面上实施了这些帮助行为,这无疑直接推动了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成为了赌博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这些行为人理所当然地构成了赌博罪的共犯。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