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起诉讼时需支付相应的
诉讼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
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应由提起
诉讼的
当事人在法院正式
立案审理之后预先缴付,待案件审判终结后,
败诉方将负担这笔款项。而对于部分败诉的情况,则由人
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摊比例,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记载。关于
保险纠纷的诉讼费用,其具体数额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标的金额,具体规定如下:若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若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按2.5%的比例缴纳;若标的金额介于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则按2%的比例缴纳;以此类推,直至标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此时按0.5%的比例缴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