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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被解除,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

请求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乃属于工伤保险福利范畴之内正式待遇项,此项经费乃向因职业行为导致身体损伤所务必获取之相关经济补偿
在此情况下,该项福利待遇之获得和确认不应受到诸如劳动关系解除之因果关系或其他来源因素的影响。
依照法律规定,仅当工伤员工失去享受相应待遇的资格、明确表示拒绝参与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拒绝接受治疗时,其方有权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尽管符合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仍未减弱或丧失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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