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接到了来自交通警察部门涉及到
危险驾驶罪名的相关联络,务必保持冷静沉着。在此情况下,您需要积极配合警方展开调查工作,尽可能详细、准确地阐述事件经过和真相。您同样可以向警方提出索要书面通知或
传票的请求,以此手段进一步明确指控内容与
起诉依据。
同时,特别重要的是,请您尽早求助于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以便全面了解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并为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与辩护服务。请您切记,在未得到律师在场陪同的情况下,绝不可轻易承认任何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