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
职务行为中所涉及的
挪用资金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以便确定是否构成
犯罪。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如若法人或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凭借其职务之便,挪用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资金归自己私人使用或者借予他方,若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出这一时间限制,但
数额巨大并且运用这些资金进行了营利活动,又或是参与了非法活动,那么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存在挪用资金犯罪的嫌疑。
然而,倘若这种挪用行为实际上属于
法人单位所授权的集体行为,而并非个人擅自为之,抑或行为本身符合公司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定,那么这样的情况或许便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