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因
超速行驶而导致人员死亡时,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
赔偿。
依据《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旦被保险
机动车在道路上产生交通事故,造成除驾驶员和车主之外的其他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必须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超速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但它并未被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损害,并且
当事人同时向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那么人
民法院将按照以下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
首先,由负责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其次,如果
赔偿金额仍存在不足,则由负责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进行补充赔偿;
最后,如还有剩余的赔偿需求,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