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犯罪性质:
在实施故意杀人、
抢劫、
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有组织的
暴力性
犯罪活动的罪犯中,往往都会受到对其进行
减刑加诸的限制。
刑罚种类方面:
减刑并不适用于那些已经被判以
死刑的罪犯,这是由于这些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极其严重,对他们进行减刑可能会让受害者感到不公。
执行刑期方面:
罪犯必须要被判处人身刑,且实际执行了一定的刑期。
举例来说,那些正在接受
缓刑的罪犯就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