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保险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纷争时,我们需要依据恰当且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业内惯例,应对保险业务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我们通常可采纳协商、调解、
仲裁及
司法诉讼四种途径。
首先,协商与调解方式:在争议浮出水面之时,所有相关方需抱着诚实信誉的态度进行深度沟通交流,彼此寻求共同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与调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协商与外部调解两种形式。其中,自行协商指的是无第三方介入,各方
当事人直接展开对话;而外部调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共识。
其次,仲裁方式: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司法诉讼方式:司法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司法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