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在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拘留行动之后的三日内,提请并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方可执行
逮捕。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诸如涉案人数众多、案件涉及范围广泛等复杂情况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地予以延长,具体调整为一日至四日不等。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者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所需面对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更长,一般可延展至三十日之久。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来自公安机关提请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应该于法律规定的七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是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则公安机关有义务立即通知
犯罪嫌疑人,并确保其在收到通知后能立即获释;同时也需要将执行情况以
书面形式报告给人民检察院。所以,假如已经执行了七天的
刑事拘留却仍无任何结果,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尚未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请求,那么处于拘留之中的犯罪嫌疑人应有获释的可能。反之,若是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这一程序,那么就需要耐心等待人民检察院做出最终的决定。若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拘留者便应立即得到释放;当需要进一步严密侦查的时候,且被拘人员符合适当的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条件时,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律准许取保候审或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