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凭被告人的自述不能给予其定罪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强奸罪的判定要求具备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
犯罪行为的真实性,这些证据包括受害者的陈述、目击
证人的证词、实
物证据以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等。虽然被告人的自述也是其中的一种证据形式,但是它并不能独立地成为定罪的唯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验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只有在满足了“确实、充分”这两个条件之后,才能将其作为
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即便在缺乏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被告人的自述也无法证明强奸
罪名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