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已获准予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需严格遵循多重规约,具体包含:不得擅
自离境离开所居住的所在城市或者地区,也不得对
证人进行干扰导致
证言失真,并且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误导他人
串供等不当行为。在此基础之上,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情需要,进一步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其他特定的限制条件。然而,对于被取保候审者是否能够从事快递服务这项工作,该法律条款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根据第七十一条的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若快递服务可能涉及到干扰证人作证的问题,那么依照此项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可能会被禁止从事快递服务。然而,一般而言,快递服务并不直接涉及到干扰证人作证的问题,除非快递服务与案件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可能会对案件的调查或者证人的作证产生不利影响。在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可能仍然可以从事快递服务,但必须
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触犯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说,被取保候审者能否从事快递服务,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如果快递服务可能会干扰证人作证或者违反其他的
取保候审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禁止从事这项工作。反之,如果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而且快递服务又不会违反
取保候审的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允许从事快递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