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
法规,我们可以将“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为采用
伪造信用卡、利用
虚假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使用已注销的信用卡、未经授权冒用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非法手段获取钱财的行径。若因为
信用卡透支未偿还的情况触犯了以上任一条款,并且在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例如较大、巨额或特大级别,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涉及到
金融犯罪——即信用卡诈骗罪。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单纯以
信用卡逾期未偿为由并不能自动推断构成诈骗罪。要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我们需要深入剖析
逾期未偿的行为是否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描述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情节相吻合。若逾期未偿的行为只是简单地构成对
信用卡债务的
违约责任,且未采用诸如编造谎言、隐瞒真相等具有欺骗性的手段
欺诈债权人,那么此种行为单独来看可能并不会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但是,一旦逾期未偿的行为同时伴随着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出现,而且达到一定程度,此种行为就存在构成
犯罪—诈骗罪的可能性。然而,无论是否构成诈骗罪,都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尤其是逾期未偿的涉案金额、
拖欠时长和
当事人是否有逃避还款义务的故意等等。因此,对于信用卡逾期未偿是否构成金融犯罪—诈骗罪,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而非一概而论。如果逾期未偿的行为确实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情节,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反之,如果其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那我们就或许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