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过程中的
拘留行为理当遵循严密的流程进行执行。公安机构在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
拘留证的法定程序,同时应遵循立即将
被拘留者转移至看守所关押的原则,并且这一过程的截止时间以不晚于二十四小时为限。除非存在无法联系或通知可能影响有关案件侦破的情况(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或者涉及恐怖活动
罪名),否则在拘留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警方需向相关人员的家人发出通知。唯有在阻碍侦查的因素得以消除之后,方可按照程序迅速下达告知家人的决定。这些明确的法律条款充分反映出
刑事拘留程序在合法性、时效性以及透明度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