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明确规定,
伪造货币这一
犯罪行为构成了重大
犯罪类型,涉案者将可能承受从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惩罚,且同时要处以
罚金方面的制裁。更进一步而言,倘若情节极其恶劣,例如为伪造货币团伙的主要成员,或是伪造货币数量过于庞大以及存在其他任何特别严重情节情况时,那么将会面临更严酷的十年乃至无期
徒刑,并且同时处置罚金或没收其
个人财产等严厉
刑罚。在司法实践领域,能否通过取保候审方式释放被告人,关键在于具体情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对于那些可能判处
管制、
拘留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犯,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处理的。但是,对于恶意伪造货币这种重大犯罪行为,罪犯可能面临的刑罚通常较为严重,很有可能需要服满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获得取保候审机会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综合上述各点考虑,制
造假钞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
伪造货币罪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不太可能允许取保候审的待遇,除非有特殊情况或者法律另作他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
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