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中标的评审结果存在疑虑,您有权在公示阶段向
招标方提交相关异议,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招标方有义务在接收到异议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之内予以回复,同时需在此期间暂停所有招
投标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