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的
诉讼保全保险费,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人承担。这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
财产保全费用,通常应由
败诉方负责承担。然而,这些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申请人预先支付,然后再依据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由败诉方负责承担。若判决结果显示为部分败诉、部分
胜诉的局面,则迈入账户的保全费用也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倘若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选择了以调解的形式告终,在此基础上,
当事人双方可以就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与确定。值得我们关注的是,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实际上是为了防止
保全措施出现失误而购买的保险产品,因此,这部分费用并不属于
违约行为发生之后的必然损失,通常情况下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