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判刑五年”,其实是针对被告的具体情况而判处的
有期徒刑五年的惩罚措施;至于“
缓刑一年”,则是意味着对于已经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那种严重
违法行为,执行方特意暂时免除了其实际执行期,进而交由相应的特定机构在接下来的一年内,根据罪犯自身的言行举止,尽可能全面地考量其表现状况,从而最终确定是否仍然需要执行这长达五年之久的有期徒刑。
当然了,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这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情况,实际上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为,为适应
缓刑制度的运用,我们必须牢记,只有那些被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违法者,他们的
犯罪情节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后悔之心展现得十分充分,且基本上不会再给社会带来任何威胁,如此这般的情况下,我们才会考虑使用缓刑这一措施。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如存在
欺诈行为,需按
消费者要求
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实际赔偿额低于五百元,则提升至五百元。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