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口头遗嘱要处于危急情况,并且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合格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尽快重新订立,避免原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继承人的,按遗嘱执行;未明确或有争议,先由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