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与裁定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先,它们所涉及之应用事项并不完全相同,裁定一般用于处理
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种程序问题,其主要目的便是为了解决各类民事权益冲突,使得当事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得以化解。
2、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作出的依据不仅包括了一些程序性事实,同时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为主导。
3、
另外,裁定在形式上既可采用口头形式亦可选择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达,然而判决则必须坚持采取
书面形式才有
法律效力。
针对裁定与裁决,它们拥有各自独特的上诉范围,以及各异的上诉时限,这也是二者明显的差别所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
(七)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
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