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若遭遇到雇主恶意扣押薪资的情况,
劳动者有权与雇主就此问题展开协商对话解决;
如若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劳动者可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并表达个人诉求;
同时,劳动者也可选择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
仲裁机构依法介入并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决处理。
如经
仲裁程序裁定后,雇主仍旧拒绝履行支付
工资义务的,劳动者可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