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被
涉嫌犯罪之人实施
逮捕以后,审讯和调查的时间最长不可超过两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若案情错综复杂且经过了两个月仍然没有结束的迹象,那么警方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以继续进行调查。
然而,对于那些明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的犯人,警方可以再向上级部门提交申请,进一步延长他们的
拘留期至多两个月。
另据规定,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话,即使已经经过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所允许的时间延长,如果还是未能完成审讯和调查工作,警方依旧可以再次延长其
拘押期两个月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