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汽车保险并不
强制消费者必须提交交警部门开具的事故
认定书。
仅仅需要能证明事故所造成损失真实存在的
证据即可,该类证据可包括现场照片、车辆受损照片以及修理费用发票等多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明事故损失发生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明方式。
因此,如果
被保险人能够提供上述证明客观存在的照片及发票,那么同样也具备证明事故损失真实存在的效力。
然而,在实际的理赔过程中,若损失金额较高,保险公司为防止
虚假投保行为或者明确责任划分,通常会要求提供交警大队所开具的事故认定书。
对于那些小额损失案件且
涉案金额未超出国家规定的
交强险理赔额度范围内的情况而言(
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如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事故损失的真实存在,则无需等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原因在于无论事故责任如何,交强险都会对其进行理赔。
若双方无法于现场达成共识,则只能诉诸交警处理。
实际上,此类小型事故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需要刻意区分责任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