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
保险事故之时,针对
主要责任人车主而言,若其已成功投保必要的险种,则保险公司便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所有
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然而在此过程之中,我们须认识到,保险公司提供的并非全方位无条件的支付服务,若车主未购买
车损险,那意味着他们需自行承担被保车辆因此次事故带来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但若车主既已投保安责齐全且附加绝对免赔有余项责任的车损险,那么根据相关条款,他们必须应对此部分免赔额负担起相应责任。
车损险作为
汽车保险领域最为核心的一环,其作用在于,当被保人为或其授权的驾驶者在驾驶相应车辆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该车上某物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合同相关规定,为被保
当事人提供
赔偿。
除车损险外,交强险及
第三者责任险在暴露于人员伤害事故的情况之下,如第三方提出超出现赔付款责任范围之外的额外赔偿要求,同样需由车主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