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所适用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表见代理行为,
其次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况下,实际上实施工程的人员有权主张并
追讨相应的
工程款项;
此外,对于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商也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就是
债权人享有的
撤销权以及其提起的
代位权诉讼,这两者都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破坏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情况之外,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以及单式联运合同等诸多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