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事件中,责任划分的原则和依据主要包含以下三点:
首先,若行人并未作出任何不当行为或者过错行为时,则应由机动车一方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而行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假若行人确实存在某些过错行为的话,那么根据过错程度的轻重,可以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至于
最后,如果行人表现出故意或者极其严重的过失行为,那么可以判定行人对此负全责,至于机动车一方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