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公司的负债无需涉及到任何股东。
因为,此种情况理应由公司本身以其全部资产加以承担。
而对于每一位股东而言,他们所能承受的责任仅仅止于自己的投资额度之内。
因此,即便
债务是在约定的
股权转让协议期限到来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倘若实际权益方对此展开了
追讨行为,这部分责任或者风险亦然首先应该由目标公司去面对和处理。
至于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时所衍生出的风险负担问题,责任归属则需按照先前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中所制定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