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作协议能否被单方面终止的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文,如要单方面解除协议,则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由于无法预见、难以控制的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交易合约的目的无法得以实行;
其次,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之前,如果有一方
当事人明确表达其将不会履行主要
债务,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这种态度;
再次,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过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未予回应;
此外,若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其它
违约行为,从而阻碍了交易合约的正常实施,使得协议目的难以达成;
最后,如果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形,亦可视为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原因。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