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不愿参与
加班活动,那么尽可以不去参加,这并不会被视为
旷工行为。
当然了,公司亦无权强迫我们进行额外工作。
所谓旷工即是指正式上斑时间内员工未获得相应假期或请假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之情形,与加班无关。
倘若公司硬性要求我们加班,必先征询我们是否同意,并且须向我们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
通常情况下,企业唯有在确实存在必要的生产经营需求时,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且在此过程中需与当地工会及个人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后再做决策,因此,企业绝不可采取违反法律
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手段强迫员工进行加班。
换言之,当我们对加班持有异议时,具有合法权益拒绝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