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
离职申请而擅
自离岗的,这无疑将被视为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此类行为应
赔偿由此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
经济损失。
但是,用人单位需要主动承担起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
举证责任。
对于经确认确实存在的损失,有关部门允许从劳动者薪资里面进行相应扣减。
然而,此种情况下,每月经理方扣除的金额占比不能大于当月劳动者薪资总数的百分之二十;除此之外,扣除数额须确保扣除之后的薪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