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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亲生孩子不在身边还能领养吗

对于现行法政策规规定的收养子女须无子女的要求来剖析,我们发现,当亲生子女下落不明时,若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那么相关当事人将无法满足其无子女的收养资格要求,进而无法获得收养成年子女的权利;反之,若是在法院依法批复宣告该名子女遗失或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倘若其他收养条件得以满足,则仍有机会成功收养子嗣。
值得注意的是,自《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有关收养儿童的资质条件已由原有之“无子女”调整为“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因此,自《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后,如遇亲生子女不幸离世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形,且家庭内仅留一位子女的情况下,若其他收养条件均已具备,无需再向法院申请缺席判决宣告该子女的死讯,同样可依据法定程序顺利完成收养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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