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员工自愿离职能否申领
失业补助金并不被承认。
对于失业人士而言,以下三项条件乃是其决定能否从
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障资金的关键因素:
首先,在失业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他们所属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足额、按时地支付了相关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失业并非由
当事人自身的决定或意愿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所导致;
最后,失业者已经办理了相应的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时刻保持着寻找新工作机会的积极态度,具备求职意愿与能力。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