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会对
当事人实施长达14天的
拘留,但是,当特殊情势发生时,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至最多达37天才可以结束,并在此期间内,若发现有以下数种状况中的任何一种,均可采取先律拘留的措施:例如罪行正在预谋或酝酿阶段,尚未正式行动;或是犯案行为已经完成,但又立刻被人察觉等状况;再者是有受害者或目击
证人直接指出该人就是罪犯等情况。
2.针对
公诉案件中,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规定了一个时间段——七日内,要求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出是否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即刻执行,并且将执行的实际情况尽快地报告给人民检察院。
如调查需要进一步进行,且符合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的相关标准,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