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小区地面
停车位系由房地产开发商在严格遵循相关行政规划要求基础上修建的物业附属设施,而该类设施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建筑物特性。
正因如此,这些停车位的核心属性应定性为
土地使用权范畴,故无法依据严格的
产权登记程序进行合法注册及权利保障。
当开发商将
商品房销售给广大业主后,其所建设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因此,由其衍生出来的地面停车位权益,自然也视为附属设施的一部分并整合纳入全体业主的管理控制体系之中,与其他常见的公共附属设施并没有实际区别。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