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规操作规程及法律
法规,
拘留所将被依法拘禁人员释放之时点集中定为工作日的早晨,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大致发生于上午的9点之后直至10点之前的这段时辰。
而有些例外情况也可能在下午的1点到1:
30之间下放一批人。
关于
当事人服刑期满时,拘留处应当严格按照预定日期执行释放程序,同时向其发放
刑满释放证明书以示合法性,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醒与告诫其携带刑满
释放证明书前往
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此外,对于由原有拘留场所负责保管的个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毫无保留地返还。
一般来说,只要按照日常工作制度在早晨8点以后至下午5点前顺利完成了所有相关手续的处理过程,那么便可以实现囚犯的有序释放。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