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民事
法律纠纷中,普遍存在一个期限为三年的
诉讼时效问题。
举例来说,即便某
欠条在五年前签订,
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然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如在此诉讼时效范围内未能及时向法院
递交相关
诉讼材料,即便是债权方也可能丧失
胜诉机会,这无疑使得他们跨过
司法程序获取应有的救援途径成为泡影,而欠款所代表的
债务事实上并未因此而消失。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还请大家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破解之道:
首先,尽量搜集能够证明诉讼时效曾被暂停的有力
证据。
回顾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是否有向
债务人提示过履行要求,如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及面对面交谈等各种形式。
若你确实曾施加压力,且此过程得到了充分的证据佐证,便可使诉讼时效得以中断并重新计算。
其次,尽可能与债务人商谈拟定合理且可行的还款计划或相关
还款协议。
如此一来,自还款协议执行完毕之时起,诉讼时效将再度启动,从而延长了债权保护期。
再者,妥善保存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明确认可、愿意延迟履行债务、提供
担保条件、支付相应利息等各类行为的证据。
若债务人并非乐意立下书面凭证,则不妨邀请无关的第三方或者具有
管辖权限的相关部门充当中介,并保存相关的电话通话记录、录音录像乃至文档资料,以便在必要时刻作为请求履行债务的依据。
最后,若诉讼时效已
逾期无可挽回,建议在法院无法自行决定适用诉讼时效。
因此,在提出适当的
申诉后,若对方并未
提出诉讼时效异议,债权方的诉求仍有望得到法庭的采纳和支持。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
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