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之案件时,需依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若不予批准时,则需向公安机关详细阐释其决定之缘由。
此外,如果案件存在进一步调查之必要,检察院还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要求补充相关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