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与无
过错责任的根本性区分在于:
前者乃是指依据
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业已确证的因果关系为基础,从而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制度;
在响应性质上,这种责任形式介乎于无过错责任及
过错推定责任之间。
相较之下,无过错责任则是基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一基本事实,以及行为人的特定活动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品的潜在危险性质,与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展现出客观的因果联系,以此作为进一步加重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使之需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起法定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