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基本步骤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在决定执行之前需要先经过行政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其次,如有必要需由两位及两位以上的行政执
法人员负责执行;
再次,需要确保执行人员展示其执法
身份证明;
再者,应当及时通知
当事人,使之知晓即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紧接着,在现场宣布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政策根据以及告知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和寻求救助的途径;
之后,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与辩解;
在此基础上要进行现场取证笔录的编制;
最后,现场笔录需要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如当事人拒绝签字,应于笔录中记录清楚。
若当事人未到场,可邀请
见证人到达现场协调,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署现场笔录。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遵循的程序。
《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